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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湿地生态损害赔偿案完结
3人被罚款1500元,被索赔1.7万余元
中国江西网综合频道  2025-06-06 10:59:37  来源:大江网  编辑:欧阳晶  作者:杨碧玉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江西日报全媒体记者杨碧玉) 6月4日,记者从省林业局获悉,经与赔偿权利人南昌市林业局达成1.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后,日前市民万某某等3人已将7000余元赔偿金支付到位,其余1万元将以62天的公益劳动方式代偿。这是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后,全省办理的首例适用该条例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湿地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我省遍布城乡的河湖湿地和小微湿地,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尤其是鄱阳湖湿地,在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和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年1月1日,为保护好鄱阳湖湿地,新修订的《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针对鄱阳湖湿地植被被碾轧、被破坏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更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

  2月17日,正值候鸟越冬期,万某某、王某、姚某某3人不顾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驾车闯入鄱阳湖核心区,不仅破坏了湿地植被,还惊扰了栖息于此的候鸟。

  固定相关证据后,江西鄱阳湖南矶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万某某等3人先行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南昌市林业局则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此次机动车辆碾轧湿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评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5月20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现场,通过释法说理,万某某等3人深刻认识到错误,并与赔偿权利人南昌市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承诺将以“赔偿+劳动代偿”形式,承担专家评估确定的1.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还将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普法宣传,实现从“违法者”向“保护者”转变。

  专家称,自然生态资源既有经济价值,更是全民共享的环境权益。破坏生态不仅损害自然,更侵犯公众权利。此案的完结,对构建生态司法保护屏障、完善生态损害追责体系、强化社会生态保护共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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